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根据黑龙江省2025年高温津贴政策,双鸭山地区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从事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物品替代。
一、发放标准与对象
核心标准
| 岗位类型 | 每月津贴(元) | 适用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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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作业工人 | 225 | 室外露天作业(如建筑、环卫、快递等) |
| 非高温作业工人 | 180 | 室内高温环境(无有效降温措施) |
| 一般工作人员 | 145 | 间接高温环境或辅助岗位 |特殊规定
- 流动作业者: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的,视同室外作业,按225元/月标准发放。
- 不定时工作制: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岗位,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折算津贴。
二、权益保障与执行要求
- 发放形式
-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需按月计入工资总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用绿豆汤、冰饮等实物冲抵。
- 企业需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项目,便于劳动者核查。
- 工作时间调整
-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37℃-40℃:室外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避开12:00-16:00高温时段;
- 35℃-37℃: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者加班。
- 特殊群体保护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作业。
三、维权途径与法律依据
- 投诉渠道
- 企业未按规定发放时,劳动者可保留考勤记录、温度监测数据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热线: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
- 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并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政策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 黑龙江省人社厅2025年高温津贴专项通知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落实发放标准与防暑措施,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细节,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