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发钱
广西北海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防暑降温用品替代。
一、发放条件与对象
核心条件
- 室外作业:在日最高气温≥35℃时从事露天工作(如建筑、环卫、快递等)。
-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如无空调车间、高温岗位等)。
- 覆盖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新业态劳动者(快递员、外卖骑手等)。
特殊群体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作业。
二、发放标准与形式
时间与金额
-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
- 支付标准(二选一):
- 按月计发:每人每月250元-300元;
- 按天计发:每人每天11.5元-13.8元(临时高温作业按实际天数折算)。
支付形式
- 必须现金发放:纳入工资总额,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不得用绿豆汤、饮料等实物或购物卡替代。
- 不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原有工资。
三、权益保障与维权
用人单位义务
- 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不得充抵津贴);
- 日最高气温≥40℃时停止室外作业;37℃-40℃时室外作业≤6小时/天,并避开高温时段(12:00-16:00)。
违规处理与维权
违规情形 法律后果 维权途径 不发或不足额发放津贴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补发,并处赔偿金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2333热线) 以实物替代现金 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工会反映 扣除高温停工期间工资 责令补发工资,并处克扣金额50%-100%赔偿金 向人社部门提交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 健康保障
- 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需组织高温作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发放责任,劳动者也需主动了解政策细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夏季高温持续,规范津贴发放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劳动者健康与劳动价值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