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时应得的法定报酬,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保障,两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若用人单位仅提供绿豆汤而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属性
法定强制性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是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环境下作业的法定补偿,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对比项:
项目 高温津贴 绿豆汤等防暑物品 法律性质 劳动报酬(强制发放) 福利保障(补充性措施) 发放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企业自主安排 违规后果 视为欠薪,可劳动仲裁 无直接处罚,但需符合卫生标准
地域标准差异
辽宁省现行标准为每月200元(6-9月),营口市需严格执行省级规定,不得降低或替换。
二、绿豆汤的合理定位
- 补充性作用
用人单位须提供足量、卫生的防暑饮料(如绿豆汤、酸梅汤),但仅能作为高温津贴的配套措施,而非替代品。
- 违规案例警示
部分企业以“发放西瓜、药品”为由拒付津贴,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投诉,追讨欠薪并主张赔偿。
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健康权与报酬权需双重保障。营口市用人单位应同步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与防暑物资供应,任何形式的替代行为均属违法。劳动者若遇侵权,应及时保留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