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计算范围不包含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如高温津贴)、加班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一、黑龙江省高温津贴政策要点
发放标准与时间
-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
- 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
- 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覆盖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33℃的劳动者。
法律属性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用人单位需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
二、最低工资标准与高温津贴的区别
| 项目 | 最低工资标准 | 高温津贴 |
|---|---|---|
| 性质 | 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工资 | 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岗位津贴 |
| 计算范围 | 不含加班工资、高温/低温津贴、福利待遇等 | 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 哈尔滨标准 | 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为2080元/月 | 最高225元/月(独立于最低工资额外发放) |
| 法律依据 | 《最低工资规定》《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3〕109号 |
三、违规处理与维权途径
企业责任
- 用人单位若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将被视为拖欠劳动报酬,面临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及行政处罚。
- 高温天气下,企业需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不得以此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维权
-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发差额;
- 因高温作业引发中暑并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四、注意事项
- 个税处理:高温津贴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适用范围: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劳动的合理补偿,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其与最低工资的界限,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也需了解自身权益,主动监督企业合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