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河南鹤壁企业不得以发放饮料、绿豆汤等实物代替现金高温补贴。 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一、高温津贴的法定性质与发放要求
强制性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河南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货币形式刚性要求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用人单位需直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抵扣或延迟发放。
二、实物福利与高温津贴的区别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实物(饮料、绿豆汤等) |
|---|---|---|
| 性质 | 法定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 | 企业福利,不计入工资 |
| 支付要求 | 必须发放,不发即违法 | 自愿提供,不可替代津贴 |
| 税务处理 | 计入工资总额,依法纳税 | 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超过标准可税前扣除 |
| 法律依据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劳动法》关于劳动条件改善的一般性规定 |
三、违规后果与维权途径
企业违规风险
若企业以实物代替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查实后,企业将面临责令整改、补发津贴,逾期未改的可能被处以罚款。劳动者维权渠道
- 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投诉;
- 通过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并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四、企业合规建议
双重保障措施
企业应在发放现金津贴的额外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福利,例如:- 每日供应绿豆汤、淡盐水等饮品;
- 配备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应急药品;
- 调整高温时段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制度公示与记录
建立高温津贴发放台账,明确发放对象、标准及时间,并在厂区公告栏公示政策依据,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纠纷。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企业需严格区分法定报酬与自愿福利的界限。通过合规发放津贴、改善劳动条件,既能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也能提升企业用工稳定性。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