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州,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 15 元,这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高温津贴发放有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包括 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包括 33℃)时,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
一、高温津贴发放对象误区
- 认为只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才有高温津贴:实际上,除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在室内工作但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 33℃以下的劳动者同样有资格获得高温津贴。例如在一些工厂车间,虽然有厂房遮挡,但由于机器运转散热等原因,室内温度长时间高于 33℃,在此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享受高温津贴。
- 觉得办公室人员肯定没有高温津贴:若办公室没有有效降温措施,室内温度高于 33℃,员工也能领取高温津贴。不能仅因工作场所在办公室,就认定没有高温津贴。像部分老旧办公楼,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在炎热夏季室内温度常超 33℃,此时办公人员符合领取条件。
- 忽视夜班人员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只要夜班工作场所温度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下未降到 33℃以下,劳动者就应拿到高温津贴。比如一些夜间作业的物流仓库,夏季夜晚仓库内温度依旧很高,在此工作的夜班人员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误区
- 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按照规定,无论夏季有多少凉爽天,企业都须全额发放高温津贴。不能因为某天温度未达 35℃,就扣除当天的高温津贴。例如宿州规定每人每工作日 15 元,企业应按此标准,在整个高温期间足额发放,而非根据实际高温天数计算。
- 将高温津贴纳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也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费、住房补贴费等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津贴。若企业将高温津贴算入最低工资,属于违规行为。
- 随意确定高温津贴标准:宿州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 15 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但不能低于规定标准。企业不能自行随意降低标准,比如不能将标准降至每人每工作日 10 元等。
三、高温津贴发放形式误区
- 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能以发放了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物品,就不发放高温津贴。
- 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发放西瓜、风扇等实物,或者购物券、代金券等有价证券来替代高温津贴。这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货币报酬权益。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应得的合理报酬,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把握发放对象、标准和形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也要了解相关规定,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