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一、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未发放即属违反。
二、违法后果
劳动者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补发津贴。
逾期未改正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注意事项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部门制定,菏泽市执行山东省统一标准(室外作业/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00元,发放期6-10月)。
未正常出勤的职工,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津贴。
建议劳动者保留工作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