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安徽六安地区,用人单位发放防暑物资并不能替代高温津贴的发放,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法律强制性的劳动保障措施,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
一、高温津贴与防暑物资的法律定位
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 高温津贴是国家为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专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安徽省地区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减免。
防暑物资的法律定位 防暑物资是指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品等。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这是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两者关系对比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物资 |
|---|---|---|
法律性质 | 工资组成部分 | 劳动保护措施 |
发放形式 | 法定货币 | 实物形式 |
法律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替代性 | 不可替代 | 不可替代高温津贴 |
发放标准 |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 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 |
目的 | 经济补偿 | 健康保障 |
二、安徽六安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与标准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六安地区明确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时,午间高温时段暂停户外作业;气温超过37℃时,全天户外作业累计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安徽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天气作业保护措施
气温条件 | 作业限制 | 保护措施 |
|---|---|---|
40℃以上 | 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全天停工 |
37℃以上、40℃以下 | 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 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加班 |
35℃以上、37℃以下 |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 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享有获得高温津贴和防暑物资的双重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有权获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诊断为中暑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与高温津贴的协同作用
保障类型 | 保障内容 | 保障方式 | 保障目的 |
|---|---|---|---|
防暑降温 | 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 实物提供 | 预防中暑,保障健康 |
高温津贴 | 经济补偿 | 货币发放 | 补偿高温作业额外付出 |
在安徽六安地区,防暑物资与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时的双重保障,二者不可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履行提供防暑物资和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