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门诊病历通常由患者自行保管,但若医院建档管理则需保存至少15年。不同保管方式下,病历的留存责任与时限存在显著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本人保管,方便复诊时主动出示以供医生参考完整病史。若患者选择将病历交由医院管理,需签署协议,医院须设置专人专岗规范存储,确保资料可追溯,此类存档需保留至患者最后一次就诊日起至少15年。若医院已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虽仍默认由患者保管,但经同意后可转为院内电子档案,同样遵循15年的保存底线。住院病历的管理更为严格,由病区实时管控,出院后统一移交病案部门永久归档,即使患者离院,该档案仍需持续存在,不得提前销毁。
保管责任划分上,患者若遗失自行保管的病历,需主动联系医院补录关键信息,可能造成诊疗效率降低;医院管理环节若未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操作,如未及时归档或违规销毁,可能触发行政乃至法律风险。患者每次就诊后需核对病历完整性,核对过敏史、手术记录等重要条目,纸质版可分类存放,电子版需做好加密措施,防范信息泄露。
病历的长期保存不仅关系医疗质量追溯,更直接影响未来复诊或第三方机构(如保险公司)对诊疗过程的核验需求。清楚保存时限与责任划分,能更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