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
青岛生育津贴的发放与缴费年限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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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用人单位需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缴费时间需覆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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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结算单等材料。
二、发放标准与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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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其中月平均工资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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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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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 :98天基本产假 + 60天延长产假 = 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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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含剖宫产) :增加15天 → 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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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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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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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个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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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个月未满4个月: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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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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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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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发放 :
若职工在每月1-15号完成申报并审核通过,津贴于当月发放;其余时间提交的次月发放。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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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领取期限 :生育津贴无时间限制,但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提交完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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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职工在生育后超过6个月提交材料,需提供截至申请时的缴费证明,津贴将补发差额部分。
以上政策综合了青岛市最新生育支持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