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死亡情况下,生育津贴的领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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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生育死亡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导致死亡时,其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正常发放,与婴儿是否存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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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死亡
女职工生育的婴儿出生后死亡,可凭医院证明代替出生证申领生育津贴,产假按法定天数计算(如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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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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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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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或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死亡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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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需提供生育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