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及待遇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
发放主体与条件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领并发放,需满足以下条件:
-
女职工生育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30} \times \text{假期天数} $$
(假期天数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为准)
-
-
发放时间与限制
-
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离职后无法领取;
-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可能影响津贴发放
-
-
与合并政策的关联性
合并政策仅调整了报销流程(统一刷卡结算),未改变生育津贴的发放机制。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资金仍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
-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生育津贴属于法定待遇,合并实施后继续执行原政策标准
总结 :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在生育险与医保合并后保持不变,合并仅优化了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