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标准涵盖分区布局、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核心要求,需满足精神障碍诊疗和急危重症处置能力,**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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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与布局
病房需独立设置,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张(部分省份要求20张)。功能区域需含抢救室、心理咨询/治疗室、物理治疗室,有条件可增设工娱疗室。开放与封闭病区应分区管理,配备应急呼叫系统,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
人员配置
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和0.2名护士,护理人员需有精神专科进修经历。至少需1名主治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和1名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同时配备专职心理测评人员(熟悉量表使用及数据管理)。三级医院建议增设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
设备与房屋
基本设备包括供氧装置、心电监护仪、抢救车等,可选配生物反馈治疗仪、电休克治疗仪。诊室与治疗室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间,病房通风采光需达标,绿地率建议不低于33%-38%(专科医院更高)。 -
制度与技术
需制定精神科专项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确保三级查房制度落实。门诊需独立设置,具备常见精神障碍诊疗能力,心理治疗区应支持个别、家庭及团体治疗模式。
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需兼顾功能性与安全性,通过标准化配置提升服务能力,同时注重患者隐私保护与康复需求。具体实施可结合地方政策调整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