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锦州市医保政策,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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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社保并轨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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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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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 :199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及1994年1月1日至医保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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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个体经济 :1996年7月1日至医保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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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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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人事档案、招工表、工资单等材料,确保工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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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中断(如待业、换岗等),仅中断前的工龄可认定。
三、累计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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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需累计医保视同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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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年限可通过补缴或延长缴费解决。
四、政策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辽宁省医保实施细则,结合锦州市实际情况制定。
注 :具体认定以锦州市社保局最新通知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实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