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兴安盟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月缴费基数上限为4474.8元,下限为2655元。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该标准,将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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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部分按300%计算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即13424.4元),则超出部分按300%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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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0元对应的缴费基数
17500元远高于4474.8元的300%标准,因此整个17500元均按300%计入缴费基数。 计算公式为:
$$17500 \div 300% = 58.33 \text{元/月}$$但实际缴费基数仍以4474.8元为基准,超出部分不计入。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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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60%-30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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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即2655元),则按265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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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以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建议职工关注当地最新政策,因社保政策可能存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