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流产的生育保险报销主要涉及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部分。生育津贴方面,妊娠 3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 。生育医疗费用方面,流产每人次报销 1000 元;若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 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还可获得 1000 元的生育医疗补贴费。
具体如下:
-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生育津贴的计算基于生育女职工的法定产假天数。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可享受 15 天产假;若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则可享受 42 天产假。计算时,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由单位申报并经确认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除以 30 天,再乘以生育女职工的法定产假天数。例如,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流产,那么生育津贴为 6000÷30×42 = 8400 元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杭州市生育保险基金对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有明确报销标准,流产每人次报销 1000 元。如果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以及置 (取出) 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 (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 。如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 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 额外生育医疗补贴费: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含流产、引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 1000 元生育医疗补贴费 。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在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相关手术 。若要申报生育津贴,可通过 “浙里医保”(在浙里办 APP 中搜索 “浙里医保” 后选择 “我要报销” 下的 “生育津贴支付”)、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平台提交申请,也可前往属地的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线下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