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生育保险仍可使用,但需满足连续缴费满12个月等条件,部分地区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保费,可享受产检、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等多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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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失业人员需在失业前已参保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部分地区如重庆要求6个月、长沙10个月),且产假期间保费状态正常。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部分城市(如成都、苏州)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承担。 -
待遇范围
- 医疗费用报销:涵盖产前检查、分娩(顺产5000元、难产6000元限额)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生育津贴:按妊娠情况发放,如7个月以上生产可享3个月津贴,难产或晚育额外增加津贴。苏州等地明确津贴差额(高于失业金部分)发放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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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需符合计划内生育、在定点机构生产等要求,外省市户籍失业人员可能无法申领。若未补缴保费,可通过配偶生育保险申请补贴。
失业人员应尽快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资格并备齐材料,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