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发放
女职工生育时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
- 参保要求
女职工需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生育时仍在参保状态。
- 生育登记
需按国家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其中:
-
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天数标准 :
-
基本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
-
难产增加15天;
-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特殊情况
-
流产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15-30天,4个月以上为42天;
-
其他情形 :如晚育(25岁以上)、独生子女生育等可增加产假天数。
三、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 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两者遵循“择高原则”:
-
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
-
若低于工资,需补足差额。
- 发放方式
-
机关事业单位 :直接划拨至单位账户,由单位发放;
-
企业 :按月发放至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费;
-
法律保障 :生育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支付。
以上内容综合了各地政策规定,具体操作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