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则,具体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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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从1995年(含)以前开始参加工作,至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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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从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 统一截止时间 :均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为准,即2014年10月1日。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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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虽然全省统一了2014年10月1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但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仍以个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且各地对1992年前的工龄认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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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示例
- 若某企业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前工作14年,则视同缴费年限为14年;2014年10月1日后工作5年,则总缴费年限为19年(14年视同+5年实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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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上规则依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福建省地方实施细则制定,确保了政策的统一性与灵活性。
福建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结合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与当地政策综合判断,但企业职工普遍从1995年或199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则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前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