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参保时间、档案记录及政策规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主要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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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
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前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其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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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改革前退休的职工,其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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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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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学生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返城后进入城镇工作的年限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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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前的服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接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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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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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资格
需参加过养老保险并建立账户,且未中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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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
需提供有效档案(如招工令、退伍军人身份材料等)证明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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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时期限制
认定仅限1999年前国有企业职工、2014年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特定历史时期。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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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 :以档案中 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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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结合退休前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比例计算,缴费年限越长指数越高。
四、办理流程(以退役军人为例)
通过闽政通App线上办理,需提交身份证、入伍时间、医疗保险转移凭证等材料,实现“零跑腿”。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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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后参保人员若中断缴费,中断年限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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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前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细则存在差异。
以上信息综合了福建省社保政策及退役军人专项服务措施,确保覆盖主要群体并体现政策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