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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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含30种特定疾病)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0%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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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初患合同约定的30种特定疾病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设有10万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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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8岁前身故赔付已交保费,18岁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
二、保险期间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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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终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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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支持趸交、10年、20年交,年交保费根据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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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最长20年,超过20年需续保。
三、其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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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障 :10种轻症(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可获基本保额20%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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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保障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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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10日内可无息退保,退还已缴保费。
四、免责条款
- 除外责任 :包括投保人故意行为(如自杀、犯罪)、战争、核辐射、遗传性疾病等。
五、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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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赔付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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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现金价值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退保时可按年龄退还部分保费,部分产品现金价值可超过累计保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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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以保险合同为准,具体疾病定义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ICD-10)及公司增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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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前需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因免责条款引发纠纷。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个权威来源,供投保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