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确实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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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
仅限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即医保目录内可报销金额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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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限额为15,000元,以当年实际发生额与12个月累计额两者孰低为准。
二、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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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类型限制
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术等7种重大疾病,以及尿毒症、重症肝炎等7种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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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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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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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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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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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与住院无区分 :无论门诊或住院,只要属于医保目录内且为个人自付部分,均可申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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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更新影响 :若因系统升级需更新信息,建议及时联系税务机关确认最新政策。
若符合条件,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或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票据申请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