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开具涉及专业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具体说明如下:
一、主要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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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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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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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能委托下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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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如济南市、厦门市)也类似,由当地的住房保障管理局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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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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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专业机构 :部分鉴定工作可能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或建筑设计院等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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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如涉及抗震、承重等专项检测,可能由专业工程检测单位完成。
三、办理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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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材料,填写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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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与检测
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结构计算或实体检测,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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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
鉴定报告需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四、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特殊情形可能涉及第三方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