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
围标串标行为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即五年,那么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的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刑的轻重来确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经过二十年。
在围标串标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五年内没有被司法机关判定有刑事责任,那么该行为就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再具有法律追诉效力。这意味着,尽管该行为可能曾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时间的流逝,法律不再对其进行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如果围标串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相关责任人仍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因串标行为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围标串标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市场禁入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招标人或其他受害方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行政监督部门有责任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