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医疗法规,关于病历复印的规定如下:
一、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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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印的病历资料范围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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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仅限医疗机构用于医疗质量评估。
二、复印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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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患者需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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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对与盖章
医疗机构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完成后在每页资料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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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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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患者近亲属可申请复制,需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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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可依法申请复制与保险理赔相关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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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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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
医疗机构可收取工本费,但收费标准需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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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要求
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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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可要求复制病历作为索赔依据。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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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明确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医疗机构需依法履行提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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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患者知情权与医疗机构管理需求,建议患者通过正规渠道提出申请,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