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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进江需要 一本 江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员〔2017〕301号)第四条的规定,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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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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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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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以及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等,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海船进江至少需要一本相应的《资格证明》,具体持有人员根据航行时间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