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无需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 通常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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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
若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 可以暂不通知 。但当这些情形消失后, 应当立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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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要求
- 若留置期限超过 三个月 ,需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延长,且延长后仍需在24小时内通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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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过三个月未通知,可能因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或被调查人权益,建议通过监察机关官方渠道核实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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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未成年人,需通过其监护人送达相关文书。
以上内容综合了监察机关的法定程序与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具体案件可能因调查进展和证据情况调整通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