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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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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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含公务员):1995年10月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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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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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另有规定):1997年12月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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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12月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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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转入单位未参保时间、系统统筹单位职工按系统时间前的工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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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2014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无论工龄长短,均需通过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再享受视同缴费待遇。
二、政策调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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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视同缴费年限
自2014年起,浙江省统一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不再允许补缴。这意味着2014年后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计算完全依赖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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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单独计发,但会影响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系数。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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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未缴满年限需继续缴费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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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复员退伍军人、知青、民办教师等特定群体,其军龄、下乡年限等可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纳入视同缴费年限。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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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若对视同缴费年限有疑问,建议通过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官网或线下机构确认最新政策,避免因信息差异影响待遇计算。
以上信息综合了浙江省近年社保政策调整内容,未来若有变动,以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