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1998年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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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上限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997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元)的,以2100元为缴费基数;
超过2100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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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下限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1997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元)的,以290元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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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调整
- 下岗职工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90元,1998年1-6月暂按190元缴费,7月起改按290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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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调整时间
自1998年7月起,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均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调整缴费基数,不再区分上年月平均工资。
注意 :以上政策为1998年具体调整措施,与后续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存在差异。例如,1998年最低缴费基数为290元,而2025年最低缴费基数已提高至5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