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保障新政策概述
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13元(福建省),部分地区如西藏的二类区提高到1468元/人/月,三类区提高到1762元/人/月,四类区提高到1982元/人/月。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92元(福建省),部分地区如西藏的二类区提高到715元/人/月,三类区提高到858元/人/月,四类区提高到966元/人/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部分地区如西藏的二类区提高到715元/人/月,三类区提高到858元/人/月,四类区提高到966元/人/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对象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程序
- 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保障标准。
其他保障措施
- 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
- 延续基本医疗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
- 加强康复救助: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由区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
- 加强教育保障: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入学安置工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
- 加强关爱服务:各设区市要完善社会动员机制,为有需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多种支持性服务和慈善帮扶服务。
2025年孤儿保障工作趋势
- 政策体系建设:推进出台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政策措施,健全更好适应我国儿童事业发展需要的儿童福利体系。
- 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建设: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功能建设,推进“开门办院”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服务。
- 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制定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服务政策、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等。
这些新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在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