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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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且有用工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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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
-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
-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以劳动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且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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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为
- 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且这种劳动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而不是独立于用人单位业务之外的个人事务。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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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 案情: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立《服务承揽合同》,约定由前者为后者完成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徐某申被安排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双方订立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但徐某申在工作期间受伤,就工伤认定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双方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查明,徐某申在工作期间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且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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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案情:聂美兰与林氏兄弟公司签订《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约定聘任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负责公司管理与经营。聂美兰按月汇报员工考勤、款项分配等情况,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名为合作经营,但从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看,聂美兰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工作并领取工资,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劳动行为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这些标准在实际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