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共九章63条,以下是该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21条重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
第五章 教育帮扶
-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条款涵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等重要内容,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进行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