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的认定
- 户口簿:通常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个户口簿所对应的家庭为一户。
- 特殊情形:
- 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cite{web_bc8b1636:(1)}。
- 未婚但年龄已满20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cite{web_bc8b1636:(2)}。
- 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cite{web_bc8b1636:(3)}。
- 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cite{web_bc8b1636:(4)}。
2. 宅基地的数量
- 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合法继承外,不得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3. 面积标准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4. 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 用途限制:宅基地必须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用于商业、工业等非居住用途。
5.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 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 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 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 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 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 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以上就是广西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