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二婚夫妻生育第四胎存在法律限制,具体如下:
基本生育限制
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最多只能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家庭生育第四胎属于超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再婚生育的特殊条件
一方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若再婚夫妻中一方在再婚前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且另一方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则可能符合生育条件。
病残儿或不孕不育等特殊情形 :需通过医学鉴定或符合特定条件(如一方为独生子女、第一胎为病残儿等),但此类情形不适用于生育第四胎。
地方政策差异
各地可能根据人口发展状况对生育政策进行细化调整,但生育第四胎普遍不符合现行法律框架。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具体规定。
结论 :二婚夫妻生育第四胎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除非符合极少数特殊情形且经地方批准,否则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