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注销当月的税通常是需要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报税务注销必须要先进行纳税清算和完成所有的申报、发票缴销等手续。即使当月注销后不能网上申报,也需要到申报大厅申报缴纳当月的税款。
不同税种的申报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注销当月完成申报。例如,个人所得税方面,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前对注销当月扣缴税款进行申报。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免予申报,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中规定的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条件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包括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以及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