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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基数为应发工资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这里的“工资总额”指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但不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的实发金额。 -
社保个人部分需计入基数
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需纳入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例如,某员工月应发工资1万元(含个人社保2000元),企业需按1万元的2%计提200元工会经费,而非扣除社保后的7500元。 -
企业承担的社保不计入基数
需注意区分: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如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不计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仅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需纳入基数。
综上,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未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的应发工资总额,其中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需计入基数,而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