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的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涵盖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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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 普通门诊:各统筹区均不设起付线。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门诊部支付比例为60%-70%,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50%-60%,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200元。
- “两病”门诊:指高血压和糖尿病。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 门诊慢特病:将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纳入陕西省统一管理规范实施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病种待遇标准由各统筹区自行设定,实行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检验、治疗、药品、特殊材料和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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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普通门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职工为1800元。起付标准为年最高支付限额的10%,即在职职工150元、退休职工180元。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
- 门诊慢特病:持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和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在职工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榆林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可实行即时结算。
榆林市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根据不同群体设有详细规定,旨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确保医疗服务可及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