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关于一至四级残疾补助标准,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区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获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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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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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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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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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计算 :以工伤职工因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300%计算,低于60%则按60%计算。
二、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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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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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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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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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75%
差额补足 :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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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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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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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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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年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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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三、四级):每人每年400元
- 护理补贴 :每人每月60元(部分地区根据困难程度调整)
四、地区差异说明
不同地区对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等存在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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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 :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补贴94元/月,重度护理补贴9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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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月404.25元,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2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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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月94元,三级、四级404.25元
建议职工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政策申请相关补贴,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