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指南
一、适用注销的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医疗机构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 主动终止业务:因机构设置单位或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歇业、迁移至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或因合并终止;
- 非正常运营状态:非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1年,或暂缓校验期满未通过/未提出再次校验;
- 法律强制情形:被吊销许可证、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个体行医者死亡/丧失行医能力;
- 管理违规:逾期未校验且未在限期内补办。
二、办理程序
- 提交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
- 审核公告:登记机关审查后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一般为7-15个工作日);
- 正式注销:公告期满无异议,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三、所需材料(以一般流程为例)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原件;
- 注销申请书(说明原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 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四、注意事项
- 效力终止:注销后,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追责;
- 异议处理:公告期内可向登记机关实名提出异议;
- 地区差异:具体流程或材料可能因地区调整,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卫健部门。
(当前时间: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