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则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或偶然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均可选择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时,应税行为涉及差额征税的,如金融商品转让等,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部分销售额也需要计入季度销售额中,判断是否超过45万元的免税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经营活动,确保合规纳税,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