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环评批复后超过5年,若项目未开工建设,则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若已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在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长期有效,但仍面临过期风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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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工建设的情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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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建设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在获得环评批准文件后五年内已经开工建设,那么相应的环评批准文件不会失效,但考虑到项目建设本身时间可能超过五年,因此相应的环评文件不会失效但仍面临过期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履行“环保三同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