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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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这包括证据的原件、原物情况、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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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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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支持待证事实的存在。这通常要求有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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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排他性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案件中,证据需要达到排他的、唯一性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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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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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标准 :对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通常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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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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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官需要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从证据的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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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归纳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可能适用的条文来分解构成要件要素,并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提取核心事实,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满足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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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 :对于事实发生的情况,抗辩方必然与主张方主张的事实存在联系,需要认定的是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主张方和抗辩方要同时证明事实认识层次的事实。事实认识的证明标准低于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优势即可。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事实认定的基础,确保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法官或执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