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对“孤儿”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解以及相关民政部门的实践,通常认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一定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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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条件:孤儿必须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根据儿童保护和收养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旨在确保孤儿在未成年阶段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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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状况:孤儿必须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这包括但不限于因父母亡故、失踪、被剥夺监护权等原因导致的无父母抚养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中没有直接定义孤儿,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标准来认定孤儿身份,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父母没有死亡或失踪,但无法提供经济支持和照料的儿童),虽然他们可能不被严格定义为孤儿,但在实践中也会得到类似的关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