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证明的开具部门需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类如下:
一、未成年人监护关系证明
- 办理部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精神疾病患者)
- 办理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说明:需根据被监护人居住地类型选择对应机构(城镇为居委会,农村为村委会)。
三、存在监护权争议的情形
- 办理部门:人民法院
适用场景:当监护权存在争议或需指定监护人时,可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监护关系。
四、老年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情况
- 办理部门:协商确定的监护人身份需通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并提交相关协议文件。
附:通用说明
- 若被监护人无近亲属,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并开具证明。
-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具体要求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