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暂行办法,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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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坚持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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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等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
二、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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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格要求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需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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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评估
包括地域覆盖、医疗服务项目、设备配置、人员资质等。
三、协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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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
明确医疗服务范围、费用标准、考核指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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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定期评估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协议类型(如中止、解除)。
四、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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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监管
医疗保障、财政、人社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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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对违反协议或医保法规的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协议等处罚。
五、地方实施细则
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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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委托各县机构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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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曾中止部分医疗机构医保协议2025年3-9月。
六、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覆盖主要管理框架和操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