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最新规定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如下:
- 指定监护的情形: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指定监护的原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临时监护人的确定:依据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以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同时,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可以是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