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城市供水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供水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全文及其相关信息。
供水条例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编制背景
-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为了合理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节约水资源,保证城市居民基本生产、生活用水,维护居民稳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局。
-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的《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
目的
- 确保供水安全:通过规范供水企业的行为,确保供水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
- 促进供水事业发展: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城市供水事业的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
供水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 建设资金来源: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补助、银行贷款、地方自筹、利用外资和单位、企业投资等方式解决。
- 设计和施工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工程验收: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水质和压力管理
- 水质检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进行检测,企业不能检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水压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管网的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
用水管理和收费
- 供水合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后,方可用水。临时用水的,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应当续签供水合同。
- 水费缴纳: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 用水性质变更: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手续的,不准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和经营。
二次供水管理
- 设施管理: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水质检验: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药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供水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情况
实施时间
该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多次修订不断完善。
修订情况
- 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31日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 第二次修订:根据2009年1月5日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 第三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9日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 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15日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订。
- 第五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4日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订。
供水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和处罚
- 水质和水压不符合标准: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擅自停水或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的《城市供水条例》通过详细规定供水工程建设、水质管理、用水管理和二次供水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该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管理需求和法律环境。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该条例为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