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是辽宁省内针对生育登记相关事宜而设立的一套管理体系,旨在为育龄夫妇提供便捷、高效的生育登记服务。以下是关于抚顺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的详细介绍:
-
登记对象
- 自愿登记原则: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家庭可自主安排生育。
- 再生育审批: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辽宁省,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需申请再生育审批。
-
登记时限
-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应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补办。
-
登记内容
- 涵盖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
登记方式
- 现场登记:申请人需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若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代办。
- 网上登记:逐步实现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
登记材料
- 现场办理: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以及其它情形所需的相关材料。
- 网上办理:需上传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需上传居住证等影印件;属于离婚后再婚等情况的也需上传相应材料的影印件,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
登记程序
- 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子女拟落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
- 网上办理:申请人在指定平台上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及材料,相关部门对线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抚顺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是一项为育龄夫妇提供便利和保障的重要措施。该系统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生育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