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生育保险条例主要遵循《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是对这两部法规中关于生育保险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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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和雇工。
- 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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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规定
-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驻石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他用人单位不超过1%,具体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但超过1%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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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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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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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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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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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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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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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管理
-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总的来说,河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缴费规定、基金管理、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确保了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