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弃标后,业主(招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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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弃标后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那么业主有权按照约定执行。这是对投标人随意弃标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惩罚,以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 要求赔偿损失:若因投标人弃标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导致招标项目延误、重新招标增加成本等,业主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例如,重新招标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因项目推迟导致的其他相关损失等。
-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招标文件中或相关管理规定中,可能会规定对于弃标的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本业主的其他招标项目,或者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影响其在行业内的投标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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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即已形成合同关系,投标人弃标属于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弃标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
-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投标人中标后弃标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如果投标人的弃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串通投标后又弃标等情况,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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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 确定新的中标人:如果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三家以上的数量要求,且没有违法违规情形,业主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重新组织评标和定标:若因第一名中标人弃标等原因,使得原定的中标结果无法实现,或者业主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其他投标人的方案和报价,业主可以选择重新组织评标和定标工作。这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新的中标结果公平、公正、合法。
面对投标人弃标情况,业主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新招标等方式继续推进项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项目顺利进行。